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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启办理个人商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对夫妻最高可贷70万元

法制时报 2019-03-18 07:41

本报讯(记者肖倩通讯员范杰科)为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3月17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出台《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管理办法》中的贷款对象为在海南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据悉,商转公贷款主要有受理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请款放款等五个操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办理时限。其中,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例如,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为张三、李四,其中,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为张三,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张三、李四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张三或李四可自行选择作为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若只有张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则符合条件的权利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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