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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 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 150万元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9-03-20 01:2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肖卫香)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四条第5、6款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要求,为明确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程序,海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不超过55周岁

《细则》明确了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的条件:不超过55周岁;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在海南省设立的教育机构,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在海南省领办、创办教育机构(在海南省登记),并为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缴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领办机构指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其他出资人合资创办教育机构,创办机构指申请人个人独资创办教育机构。此外,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细则》所称教育机构指的是:经海南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海南省正式登记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出国留学服务、教育评估评价等教育及教育服务机构。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以及受理流程

《细则》还明确了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的材料,以及受理流程。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初审不通过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和要求与初审一致。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市县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确认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书。确认意见书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表中做“审核不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后退还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据悉,申请人领办创办机构是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或登记的,也由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细则》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公开公平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省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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