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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9-03-26 01:2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陈王凤)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经费来源及负担机制等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自1月1日起,全省已经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持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纳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后,由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申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300%的,按300%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所需增加的经费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继续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通知》指出,此次规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确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全省各级人社、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协同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帮助相关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预算管理,加强征缴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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