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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告

海南日报 2019-03-29 08:02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2018年6月1日前在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2018年12月前登记设立的基金会,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于2019年5月31日前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南省民政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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