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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国都市报 2019-05-31 08:54

南国都市报5月30日讯(记者黄婷)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定》指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进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在起草说明中载明采纳或不采纳有关意见的情况。

此外,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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