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草案征民意 不得以默认授权收集个人信息
□记者刘泽飞
本报讯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日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7月7日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备受关注的数据隐私保护,《意见》明确,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不得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个人信息。
《意见》指出,公共信息资源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计划,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对拟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意见》鼓励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因商业用途和特定服务需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明采集的目的、用途和具体信息等,并取得被采集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息。被采集人要求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删除被采集人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合理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予以删除。
《意见》强调,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个人信息。被采集人同意采集保证大数据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后,大数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被采集人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不得因被采集人拒绝或者撤销同意采集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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