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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2期) 用人单位与已毕业“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制时报 2019-07-01 07:57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现今高校,在校生出于锻炼自己,贴补家用等考量,利用课余时间前往用人单位以实习生身份工作的情况日趋普遍。那么已毕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张某就读于某大学,2015年7月1日在该校毕业。2015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部上班,身份为实习生,项目部对其进行了考勤。张某的工资待遇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30日,张某在项目部工地上从事下材料的过程中受伤,公司事后已支付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万元。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望部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张某与公司从2015年7月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张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且在取得毕业证书时,张某客观上已不是在校生身份,不属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张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张某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张某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张某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

法律提示:临近毕业在校学生在毕业后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重点考察劳动者是否是利用业余时间工助学,即双方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形成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外,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相关事实劳动关系要件为依据,而不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是否知晓为判断标准。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肖拥群、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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