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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验收进入“新模式” 单类验收变为联合验收

海南特区报 2019-07-08 11:44

本报讯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省住建厅昨日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介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以及条件,有效期为三年。记者张野

什么是联合验收?

《办法》中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办理模式】

联合验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办法》明确,市县住建部门或政务服务机构作为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联合验收的主要牵头单位,联合本市县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验收程序】

联合验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联合验收申报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

2.资料审核

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主管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由综合窗口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4.验收部门出具验收通过或不通过意见

各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意见表》),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综合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针对不通过的验收事项,相应验收主管部门应主动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表》并送至综合窗口。

5.验收通过领取联合验收意见表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申报条件】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七)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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