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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布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单位申领指标最多5个

海口日报 2019-07-10 08:48

近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指出,为解决海南新设立企业和机构的用车需求,符合有关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可申领相应的小客车指标。针对企业和机构申请指标应满足哪些条件、企业和机构如何申请小客车指标等问题,本报今天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赵莎

1

7种类型条件可申领指标

《办法》明确,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下称申请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申领小客车指标。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1.以申请单位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2.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3.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4.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5.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6.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7.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

2

申领指标须备案申请资格

《办法》指出,申领小客车指标,须进行申请资格备案。符合以上第1至第5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注册登记地市(县)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符合第6和第7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向省级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凭招商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申请表,到所在地市(县)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下称“调控管理机构”)办理小客车指标申领手续。

《办法》对申请指标的审核时限做了明确规定。招商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市(县)调控管理机构在接到备案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直接向申请单位核发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3

指标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使用的非海南省号牌的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海南省车辆号牌的,在迁入车辆符合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迁入,使用的指标在总指标额度内相应核减。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申领小客车指标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2018年5月16日后,1、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

根据《办法》取得的小客车指标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不得将取得的小客车作为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或利用小客车从事其它营利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申请过程进行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存在违规取得小客车指标的,调控管理机构有权取消申请指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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