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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设立的企业和机构符合7个条件之一可申领小客车指标车辆仅限单位自用,不得从事经营运输或其它营利活动

南国都市报 2019-07-10 09:09

南国都市报7月9日讯(记者王子遥)近日,省商务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以解决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的用车需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可依规申领相关小客车指标。

7个条件

按照规定,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申请单位达到《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办法第五条)的申请单位,可依照办理程序申领小客车指标。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

同时,申请单位使用的非海南省号牌的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海南省车辆号牌的,在迁入车辆符合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规定的取得小客车指标核定标准直接给予车辆更新指标,使用的更新指标在总指标额度内相应核减。

根据要求,通过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指标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作为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或利用小客车从事其它营利活动。

办理程序

申请资格备案

1、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注册登记地市(县)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的,向省级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2、备案材料。

申请单位的书面备案申请除了需提交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等共性材料外,以该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七)项提出备案申请的,还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按该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按该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按该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的凭证,包括知名报刊或网站发布的排名凭证等。

按该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相关认定文件。

小客车指标申领

申请单位凭招商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申请表,到其所在地的市(县)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办理小客车指标申领手续。

按照要求,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申领小客车指标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2018年5月16日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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