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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 严禁违法占用非建设用地

法制时报 2019-07-19 07:41

本报讯(记者肖倩通讯员尹建军)7月18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

《办法》明确,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补充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严格开发空间管控,确需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办法》指出,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市县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布局进行调整;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情形均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需对省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需在开发边界外新规划建设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且符合准入要求的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项目规划用地调整;需新设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均可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跨市县的建设项目涉及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的,应由相关市县政府联合向省政府申请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另外,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应按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审查审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经依法设立、撤销或者调整范围的,可按程序对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要求,各市县政府要结合综合执法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市县总体规划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信息化管理,搭建全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并接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为全省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修改、监督管理提供平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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