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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截止个人扔垃圾不分类最高罚300元

南国都市报 2019-07-19 09:57

为加强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代拟《条例》。

7月18日,《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处置、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关闭、改建、迁移、拆除、破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市、县、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将进一步研究干湿垃圾如何区别的问题,并出台配套文件。

□南国都市报记者党朝峰

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

▲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湿垃圾,指家庭、农产品市场、餐饮单位及大型食堂产生的垃圾。

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肉骨残渣、剩菜剩饭、废弃食物及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干垃圾,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扔垃圾要“对号入座”湿垃圾沥干水分再投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湿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杂质。

▲干垃圾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

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指定地点。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投放时应当遵守投放规定。

收运要求

●预约或定点收集运输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运输。

对干垃圾、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报告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禁止混合运输

《条例》规定,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公示收集时间路线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人口规模、垃圾产生量及不同小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集的频率、地点、路线、时间,并公示。收运时间应当避免交通高峰期。

【特别提醒】废弃电子产品可投放至指定回收点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回收点。《条例》指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预约回收或在指定收集点定点回收,对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登记、建立资料档案。

惩罚条例

个人乱投放垃圾最高罚300元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3.湿垃圾未沥干水分投至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将有害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5.私自焚烧生活垃圾;

6.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垃圾和废弃农药包装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由市、县、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或拒不改正者,将记入信用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后续环节或者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罚款处罚外,还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业单位代履行的实际费用,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此外,单位或个人擅自关闭、改建、迁移、拆除、破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渠道

单位或个人在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讯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

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

0898-65343823

电子邮箱:

cxhwc089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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