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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征求意见 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75m2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9-08-06 01:2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实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乡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已起草《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该立法初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条例》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严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村庄开发边界,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类型、村庄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实际需要,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村庄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等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禁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民宅

《条例》规定,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需要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减批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在本村对可供申请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具体宅基地及前庭后院用地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持村委会出具意见

《条例》规定,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宅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以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住宅规划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不得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乡镇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

《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村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超过十二米。鼓励住宅采用坡屋顶建设。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利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具体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本条例规定的土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纳入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意见建议请发至: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联系电话:

6538226165382260(传真)

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08室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zrzytfgc@163.com

截止时间: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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