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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村庄规划应严守相关规划控制指标 海南省就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时报 2019-08-06 07:29

本报讯(记者肖倩通讯员尹建军)近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在8月1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管理条例》指出,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严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村庄开发边界,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得扩大村庄已建设区域的用地范围;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原有建设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和引导村庄有序搬离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

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依法批准的,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村庄非农业建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管理条例》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划定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线的村庄,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保护线内进行影响历史风貌的各项建设行为。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村庄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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