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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出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者转让

南国都市报 2019-08-13 08:27

南国都市报8月12日讯(记者黄婷)为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垦区建房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个人建房每户不超120平方米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海南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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