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民族资产解冻”骗650多万元 一诈骗团伙头目被海南一中院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肖瀚通讯员陆宁)利用“民族资产解冻”为幌子,以黎锦芳为首的诈骗团伙大肆对海南、广西地区老年人进行诈骗,共诈骗6592715元。海南一中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黎锦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上个世纪90年代,黎锦芳在广西和海南屯昌、定安等地区,利用社会上流传的“民族资产解冻”为借口,以投钱成为“民族资产解冻”会员并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不断诱骗会员投钱进行升级及缴纳各种费用的方式对受害人诈骗。2003年,黎锦芳因“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被广西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刑满释放。黎锦芳仍不思悔改,又以“民族资产解冻”及“国际三联公司”为幌子,继续在上述地区对2166人次(部分受害人为一人交多人的钱)行骗,总共诈骗金额6592715元,数额特别巨大。
为了使诈骗得逞和获取更多的钱财,黎锦芳在海南发展了同案人邱某德、马某光、罗某光、方某有、林某川、蔡某修(均已判刑)等人作为组长,为黎锦芳管理海南地区828名会员并收取费用,上述人员明知黎锦芳诈骗也予以帮助,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黎锦芳在广西发展杨某坚、梁某新、罗某珍等人为组长,分组管理广西桂平地区1338名会员并收取桂平地区会员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锦芳以社会上流传的虚假信息为借口,大肆诈骗海南、广西地区中知识水平低的老年人。本案被骗人数众多,地域广且大多受害人为老年人,社会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另外,被告人黎锦芳2003年因同样的“民族资产解冻”诈骗他人被判刑,刑满释放5年内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理由和方式行骗,属于累犯、惯犯,可见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黎锦芳诈骗人数众多、地域广、诈骗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诈骗累犯等情节,依法对黎锦芳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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