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建外省住房提取公积金材料有变要提供个人或配偶户籍身份证件及社保证明
南国都市报9月12日讯(记者党朝峰)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省外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增加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海南省的除外。
据介绍,该规定是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精神,重点保障职工购买刚需住房的提取需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时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的社保(或公积金)材料,是指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具备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身份证)及购建房前已在本地连续正常缴纳了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并要求以上材料可通过相关部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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