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海南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本报讯(记者卢智子)9月13日,三亚日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增加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海南省的除外。
调整后,职工在原购、建房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材料要件基础上,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公积金流水清单等材料要件。外省人员到海南省就业的,若其购、建房地购建房前正常连续缴存半年及以上公积金通过异地接续平台转入海南省,已能够联网核查公积金缴存情况,无需再重复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及缴纳社保材料。
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时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的社保(或公积金)材料是指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具备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身份证)及购、建房前已在本地连续正常缴纳了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并要求以上材料可通过相关部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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