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93期) 欠缺必备条款的员工协议效力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缺少上述必备条款,应当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赵某2018年1月入职某游戏公司从事产品运营开发,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员工协议》,协议中约定:“1、赵某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2、赵某上下班需进行打卡,打卡考核情况将决定赵某的出勤工资;3、赵某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若需请假需提前一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4、赵某对了解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若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依法替赵某缴纳社保。后赵某因职业发展需要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双方就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此产生的有关经济补偿产生纠纷。赵某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公司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协议,缺少劳动法规定的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该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缺少必备条款的所谓协议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而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提示:是否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是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条款齐备的劳动合同,否则非但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而且可能会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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