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 遏制虚构租房消费套取公积金
本报讯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昨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租房地及租房可提取月份数认定标准,对于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通知》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见习记者符小霞
【A新规】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
根据《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通知》明确,职工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业务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职工租住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申请提取时租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房屋权属证号(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用于联网核验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涉及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无法联网核验房源的,可要求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相关材料,由直属管理局现场核验。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B解读】
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权属要求对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影响不大
1.如何理解同一月份在其他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地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规定,职工缴存地只有一个,如职工在同一时间段因兼职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市县临时开户缴存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申请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应与职工原连续缴存地保持一致。
“如职工张某在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陵水缴存,2019年5月-8月也在海口开户缴存,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按陵水认定。”该负责人表示。
2.“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又该如何理解?
该负责人表示,职工租房期间,如存在因工作变动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租房地应与当时缴存地保持一致,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也应按当时缴存地连续缴存月份数分段计算。
“如职工张某2018年9月-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公积金,2019年1月-5月、7月-8月在海口分别缴存,6月停缴公积金。那么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满足租房提取条件的前提下,租房提取公积金应分缴存地、分段计算。2018年9月-2019年3月以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在陵水租房提取7个月标准的公积金;2019年1月-3月在陵水和海口重复缴存公积金,海口不予考虑其租房提取;2019年4月-8月,包括6月的停缴期间以海口为连续缴存地在海口租房提取5个月标准的公积金。”该负责人说。
3.职工租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何需要提供房屋合法权属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法律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需为合法建筑,但为简化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材料,该局仅要求职工在租房合同上载明租住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联网核查房源真实性及合法性。该负责人强调,《通知》只是进一步明确了租房地及租房可提取月份数认定标准,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并未修改业务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对海南省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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