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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可申领补贴

海南特区报 2019-09-20 09:25

本报讯为进一步提高海南省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近日省人社厅、省残联会、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认定和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或建档立卡残疾人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补贴。《办法》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记者林文星

吸纳5名及以上贫困户可申请认定“就业扶贫基地”

根据《办法》,凡吸纳5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建立就业扶贫基地申请,由就业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并授予牌匾。

凡吸纳3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并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的生产车间、加工点的经营者或经济实体,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建立就业扶贫车间申请,由就业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并授予牌匾。

凡吸纳5名及以上或辐射带动10名及以上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可向所在市县残联申请认定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经残联批准加挂牌匾。基地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吸纳3名及以上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的扶贫车间,可向所在市县残联申请认定为“阳光助残扶贫车间”,经残联批准加挂牌匾。

最高可按4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按照《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就业扶贫基地,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的就业扶贫车间,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补。对吸纳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补。对吸纳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的阳光助残扶贫车间,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社保缴费清单(系统核查)、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发展生产申请奖补资金,还须提供所在市县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奖励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应追回补贴资金,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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