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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育医疗两项保险 下月起合并实施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海南特区报 2019-09-20 09:28

本报讯近日,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规定,从10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全省实现“六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保障目录、统一参保登记、统一费率、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记者刘兵

统一保障目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统一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办理参保登记。

统一费率。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为8.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6%。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统一到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全省各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所缴纳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计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分别设置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全省各统筹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基金财务报表合并。

2019年10月1日,全省各统筹区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保险支出户结余资金全部归集到同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将全省结余的生育保险调剂金全部归集到省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专户。暂保留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至2019年12月31日,只限于接收补缴合并前的生育保险历史欠费和利息等收入。2020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财政部门将补缴的两项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历史欠费和利息等收入全部并入到同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经办服务。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方案》明确,要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满足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其本人可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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