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海南省这两项政策有变化海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职工缴存地变化应分段认定提取公积金
本报海口9月19日讯(记者孙慧通讯员范杰科)9月19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相关通知,从10月1日起,对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
通知提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是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是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
三是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是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海南省租房提取业务仅须提供租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证件便可办理,并未修改业务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
租房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的规定,可如此理解:如果职工张某2018年9月-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公积金,2019年又在海口分别1月-5月、7月-8月缴存,6月停缴公积金。那么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满足租房提取条件的前提下,租房提取公积金应分缴存地、分段计算。2018年9月-2019年3月以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在陵水租房提取7个月标准的公积金;2019年1月-3月在陵水和海口重复缴存公积金,海口不予考虑其租房提取;2019年4月-8月,包括6月的停缴期间以海口为连续缴存地在海口租房提取5个月标准的公积金。
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规定,职工缴存地只有一个,如职工在同一时间段因兼职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市县临时开户缴存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申请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应与职工原连续缴存地保持一致。如职工张某在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陵水缴存,2019年5-8月也在海口开户缴存,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按陵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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