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91期) 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案情简介:2005年5月27日,陈某大学毕业后,就应聘到了广州一家服装制作公司,担任设计师,月工资2500元。2006年3月1日,陈某觉得工资待遇太少,遂与公司总经理张某协商提高待遇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同意将陈某的待遇提高到每月3000元,但是他认为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于是拒绝了陈某的请求。2006年4月7号,公司未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劳动报酬。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经与工会签过集体合同,不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不免除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支付陈某正式工作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每月二倍工资。
法律提示: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不能免除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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