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律师团点评购车合同条款 捆绑销售 混淆“定金”“订金”延误交车推责……@店家 这些条款或侵权@顾客 购车合同仔细看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获悉,其在2019年5月起开展家用汽车销售、旅游、餐饮等3个行业格式合同征集点评活动,共收集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文本30多份。省消委会律师团对汽车销售格式合同进行研讨,发现一些格式合同中存在汽车经销商不履行法定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问题,并依法作出点评意见。
南国都市报记者林文泉实习生李波
1
捆绑销售
涉嫌强制交易
涉侵权条款
1.甲方(买方)自愿委托乙方(卖方)办理或提供如下服务项目:购置税、保险、上牌、金融、按揭等服务,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车辆及代办费用实际结算汇总价(按实际发生结算,多退少补)。
2.甲方(买方)向乙方(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甲方应付款:服务费、购置税等税费,精品费用,定保通费,保险费用。
4.车辆必须由卖方监管买方在海南省车管所上牌,卖方负责保管车辆合格证,卖方委托专人配合买方在海南省内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于上牌当天起3日内提供相关车辆有效资料。
律师点评
以上条款表述的共同特点是,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设置供消费者进行选择的项目,也没有可选择的说明或提示,使消费者丧失选择权。有些条款标明消费者可自愿委托商家代办,但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并非能自愿,假如不委托商家代办这些服务,将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且乙方(卖方)提供的保险公司、贷款机构均是商家指定,几乎没有选择的机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以上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捆绑销售,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应属无效。
2
滥用个人信息
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涉侵权条款
买方同意卖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商品及服务的企划、开发、改善;在产品企划、开发或提供服务质量及顾客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调查;买方理解并同意,为了实施各项调研、市场营销,卖方需将买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生产者或卖方关联公司。
律师点评
上述条款中,卖方向相关联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未设置可选项并征得买方同意,实际是为了自身牟利,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应属无效条款。
3
单方面免除质量担保义务
涉侵权条款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买方应对(合同车辆)的型号、外观(包括但不限于漆面是否划伤、玻璃是否破损等)、内饰、配置、功能、随车物品和文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买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合同车辆合格,车辆数量和质量均符合合同的要求。
律师点评
汽车的数量、外观可以现场确认,但是汽车质量等内在缺陷消费者是无法通过现场进行确认和检验的,汽车质量应受《产品质量法》以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约束。上述条款中,卖方单方面免除质量担保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交易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
4
转嫁车辆和配置价格波动风险
涉侵权条款
1.车辆价格和随车配置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买方提车时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买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2.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整消费税、关税等税费的税率而使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车价增加,则车价增加部分由买方承担。
律师点评
车辆价格和配置通过合同确定后,如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厂家原因导致车行(卖方)不能履行义务,这是卖方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卖方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且免除自己的责任。上述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卖方以强势地位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身违约责任,进行强制交易,严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5
扩大延误交车免责范围
涉侵权条款
若订货期间因生产厂商或运输工具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因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等,造成交车延误,不视为延迟交车,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点评
此条款将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为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情形,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的范围。运输工具中断或发生意外、厂家生产原因等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卖方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属于卖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卖方违约,相关违约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与买方无关。该条款是免除汽车经销商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6
混淆“定金”“订金”“诚意金”
涉侵权条款
1.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卖方支付诚意金××元,车款缴清时,订金充抵购车款,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2.买方接到卖方提示通知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办理提车手续,视买方违约;买方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如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车款的,本合同解除,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买方交付订金的,订金不予退还并且按车身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定金是具备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术语,定金收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20%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特别约定相应法律后果,仅是一般预付款的意义,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上述条款中同时出现“诚意金”“定金”“订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让消费者不知所云。汽车经销商恶意设置责任约定不对等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违反有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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