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发布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海南2案例入选
本报讯(记者曹飏)10月10日上午,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26件。海南检察机关办理的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不依法履职案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两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
文昌农业农村局
不依法履职被诉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在文昌市海域内存在大量使用违法定置网(俗称“绝户网”)非法捕捞。检察机关2016年8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整改,但定置网非法捕捞行为仍未得到遏制、减少。作为海洋渔业捕捞法定监管部门,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其他单位合并成立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本案被告遂变更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未采取有效行政执法措施,致使海域定置网非法捕捞现象长时间、大面积存在。
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定置网进行清理并进行处罚。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称,已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13日期间,全市范围开展违规渔具清理专项行动,查处了101张定置网。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2015年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该局没有一宗因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35mm)定置网的行政处罚案件,且该局仅在禁渔期对违法定置网拆除,从未在非禁渔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也未依法进行调查并移交处理。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2日、9月3日、12月21日到冯家湾等海域跟进监督发现,该区域仍有大量违法定置网存在。
2018年12月28日,文昌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辖区海域内大量存在的违法定置网怠于履行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6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7月2日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9月19日开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履行查处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判决后,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没有上诉,并主动与文昌检察院就如何查处定置网非法捕捞事宜进行沟通,同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海口一公司生产销售
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被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自2015年以来,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被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龙桥分公司自2006年左右开始生产包装饮用水,每天生产100至200桶,每年销售数额20万元左右。其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南多个市县,累计销售数量大(仅查处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就多达500余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龙桥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函告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龙桥分公司对待海口市食药监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该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属于本案适格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琳雄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琳雄公司也应承担。琳雄公司也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其召回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海口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一、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二、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四、为确定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专家咨询专业意见,并支付一定专家咨询费用。应依法由龙桥分公司和琳雄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支出。
2018年12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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