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本月起推行“无税不申报”
□记者刘兵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通告,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
“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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