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记满12分不得开车上路
本报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累积记分达12分或以上的,应及时处理违法记录,清除记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驾驶人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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