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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学舞蹈下腰时倒地致残 海南一中院:女孩承担60%责任,青少年活动中心与2名舞蹈培训班创办人承担40%责任

海南特区报 2019-11-08 09:20

本报讯近年来,因为少儿学跳舞不慎受伤而导致腰椎脊椎受伤,甚至终身瘫痪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海南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吴某与某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欧阳某和李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詹文莉符月玲

9岁女孩倒地致双下肢麻木,半小时后不能行走

据悉,9岁的吴某在位于某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某舞蹈培训班学习舞蹈。该舞蹈培训班为某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与李某、欧阳某联合创办。2014年3月的某一天,吴某照常来到舞蹈班上课,由舞蹈老师李某指导学生先进行热身活动,后进行下腰练习。吴某在做下腰练习时,倒在地上致双下肢麻木,自行休息约半小时后,出现不能行走的情况。

吴某的监护人将其送至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相继转至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吴某双下肢截瘫构成二级伤残。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吴某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各方当事人对于责任分担争议较大,且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下腰动作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等,该案先后历时4年多,最终于近期由海南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经鉴定下腰动作是引发双下肢截瘫的原因力之一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吴某年仅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报名在开设于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某舞蹈培训班学习舞蹈,在练习舞蹈过程中下腰时摔倒,后引发双下肢截瘫。经过鉴定,吴某双下肢截瘫的损害后果与自身胸脊髓病变及下腰动作所致外伤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下腰动作是引发双下肢截瘫的原因力之一,故可以认定本案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吴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

青少年活动中心、李某、欧阳某作为教育机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教育机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由于青少年活动中心与李某、欧阳某均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存在共同过失,与吴某发生摔伤而引发双下肢截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对于吴某双下肢截瘫的损害后果,其自身胸脊髓病变的原因力为主要因果关系范畴,下腰动作所致外伤因素原因力为次要因果关系范畴,因此吴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青少年活动中心、李某、欧阳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过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吴某自行承担60%责任,青少年活动中心、李某与欧阳某承担40%责任。至于后三者的责任分担,根据各自责任、作用、收益分配等因素考虑,确定由青少年活动中心承担30%责任,李某与欧阳某各承担35%责任,三者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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