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本月起全面推行“无税不申报” 适用范围包括增值税等15个税(费)种 纳税人需符合三个条件
海南本月起全面推行“无税不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增值税等15个税(费)种纳税人需符合三个条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吴英艳)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
“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记者了解到,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推行“无税不申报”后,海南省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申报纳税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纳税人不报、漏报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纳税人需符合三个条件
●当期全部收入为零
●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无税不申报”适用范围
●增值税
●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烟叶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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