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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如何申请信用修复?省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稿提出 企业信用修复程序“五步走”

法制时报 2019-11-13 09:13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于11月15日前向该局反馈。

据了解,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并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适用信用修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补报年度报告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二是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意见稿》提出,企业开展修复程序“五步走”,即走完企业申请、受理审查、检查核实、审批决定、立卷归档5个程序。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修复申请,说明申请修复的事实、理由,并提交下列材料;登记机关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作出初审意见;登记机关在检查核实后作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初审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同意予以修复的,应当出具准予修复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登记机关应将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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