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0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上接第一版)据悉,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同时,将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办法》明确,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未经转诊到海南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新闻推荐
预展时间:2019年11月25日-11月30日。预展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5号华发大厦二楼宝德利拍卖厅。拍卖时间: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