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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 最高可报销60%

南国都市报 2019-12-01 08:09

南国都市报11月30日讯(记者张野)日前,海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和省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将海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

此次保障的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经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临床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在门诊采取相应药物治疗,但未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两病”患者。

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医保最高可报销60%

纳入保障范围后,“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年度最髙支付限额高血压400元、糖尿病6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00元。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与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相衔接。已享受“两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不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异地就医患者需先行垫付费用,一年内持相关材料办理报销

“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应个人支付的,由“两病”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

异地居住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两病”患者,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二家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即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一家二级医疗机构,由本人先行垫付门诊药品费用,于一年内持发票和药品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患者可自主选择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原则上二级及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一级医疗机构建立家庭医生团队与“两病”患者签约管理制度。“两病”患者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即一家一级(含乡镇辖区内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暨家庭医生团队、一家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两病”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以下情况不予支付“两病”门诊药品费用

①“两病”患者已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

②不在海南省“两病”药品目录内的高血压、糖尿病药品;

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

④已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门诊急诊抢救药品费用;

⑤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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