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出台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本报讯(记者罗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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