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琼税二稽告〔2019〕91号
海南远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0905417
23F,法定代表人:赵冬秀):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73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1.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18,308.35元。2015年1月11日,远博公司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黄鑫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13份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全部为车用柴油,发票代码为3200142140,发票号码为12697848-12697860,涉及金额1,284,166.65元,税额218,308.35元,价税合计1,502,475.00元,远博公司已将此13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
2.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产品销售成本1,284,166.65元,并已在税前扣除。远博公司取得上述13份虚开发票的当月已进行了成本结转,并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1,284,166.65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拟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林女士
电话:66969080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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