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是否也适用上述特殊时效呢?
案情简介:林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该公司屡次拖欠林某工资,且从未给林某缴纳社会保险,林某遂于2015年7月提出离职。2015年8月,林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裁决驳回林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应当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劳动报酬”,指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法律提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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