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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每层楼梯间至少配置2具灭火器

南国都市报 2019-12-28 07:57

南国都市报12月27日讯(记者王康景)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近日,海南省应急厅、公安厅、住建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弥补了海南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要求》明确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每月至少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结合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要求》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出租者应确保出租屋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以租赁合同或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者消防安全要求,与承租者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送辖区村(居)委会存档备查。承租者不得租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居室停放或充电。租住10人以上集体宿舍的出租屋,集体宿舍承租者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为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要求》明确规定,同一建筑内居住部分应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度不大于27米且每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5米的出租房屋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其他出租房屋每单元任一层至少有2部疏散楼梯。出租屋的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或设紧急逃生口,紧急逃生口高度不宜小于1米、宽度不宜小于0.8米。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严禁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和堆放可燃材料。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所在建筑超过27米的出租屋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同一建筑内出租10个以上房间或居住使用人数15人以上的,应在每个房间及公共走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楼梯间、公共走道等部位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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