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生拍卖有限公司变卖公告
(第191230期)
受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公司对下列涉案财产进行变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名称及变卖价格:①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老街后进的160.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89号】,变卖价格:26.4万元;②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老街的160.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90号】,变卖价格:26.4万元;③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的160.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91号】,变卖价格:26.4万元;④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老街的160.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92号】,变卖价格:28万元;⑤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老街的160.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94号】,变卖价格:28万元;⑥位于文昌市会文镇冠南圩的160.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国用(2001)字第W0401795号】,变卖价格:26.4万元。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三、标的展示时间:变卖期内。四、应买人应买价格可高于确定的变卖价格。变卖期限内,按照最先汇入变卖价款(全款)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同一天内多人汇款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如果同一天购买款一致的,甲方择日举行现场变卖会,采取竞价方式,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有效汇款自公告之日起,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后5日内与法院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汇款人自行承担)。五、应买方式:应买人应持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向我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以变卖公告中所确定(或高于)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六、收款单位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号:39250188000155194。缴款用途处须填明:“(2018)琼0106执恢23号之二(号标的)”(如代缴必须注明代某某缴纳)。七、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变卖,过户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联系电话:0898-685988681351989288818889413333
联系地点: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9号丽晶温泉海景花园听涛居15A委托方监督电话:0898-661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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