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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起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9-12-31 01:2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陈王凤)《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以及信息系统。近日,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注意系统更替、时间衔接等事项。

海南明日启用新医保信息系统

为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省医保局整合了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多个信息系统,重新规划建设海南省城乡基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2月31日18时起,暂停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系统,2020年1月1日8时全面启用新系统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就医结算等服务。

新系统启用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将进一步优化,就医结算将更加方便快捷,服务渠道更加多元化。

系统更替

跨年度住院需在今日18时前撤销原系统登记信息

据介绍,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在原新农合、城镇(乡)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撤销住院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系统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待遇可按照新旧标准分段结算或一次性按新标准结算,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转诊报销比例的65%享受医保。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在12月31日18:00-24:00住院的,应于2020年1月1日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0:00-8:00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收治,待新系统上线后再补办手续。

费用结算大额医疗费用可根据患者意愿分自然年度结算

对已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后,如同意分自然年度结算的,本人或其家属签署承诺书后,2019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在原系统进行结算,参保患者无需办理出院手续。2020年1月1日在新系统重新办理住院登记,基本医保待遇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2月31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原系统进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默认首次门诊治疗机构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据了解,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未确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自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默认为其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告知参保居民。

参保居民可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居民的慢性疾病证、《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继续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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