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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 一户一宅 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

海南特区报 2020-01-03 09:17

本报讯为推进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办法》提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记者符小霞韩建东

1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

《办法》要求,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2村民申请宅基地部分需经乡镇政府认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述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3定期调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4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条件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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