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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09期) 当合同期满日遇上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法制时报 2020-01-06 08:02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我国劳动法一般性规定,但是当劳动合同期满日处于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6年5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任行政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4月,怀孕三个月的刘某被公司通知劳动合同4月30日即将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约。接到通知后,刘某与公司协商,但最终无果。2019年5月3日,刘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其哺乳期结束。

裁判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刘某哺乳期结束。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法存在一般性规定,例如: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在特定领域,往往又赋予特殊的保护,尤其是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刘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劳动合同期满时刘某正处于孕期的事实。因此,虽然刘某劳动合同期已满,但由于其处于“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刘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刘某哺乳期结束。

法律提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生育繁衍的社会责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权益给予了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劳动能力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时即使劳动合同期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与劳动者携手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遇到法律问题时,也要主动寻求法律服务部门的帮助,勇敢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肖拥群律师团队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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