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
南国都市报1月14日讯(记者张野)1月14日,《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博物馆多功能厅举行。《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并定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省市出台的第一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
《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实施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所有要求将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条例》首次提出“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实行“卡片式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每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首次提出将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固定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集中到依照排污许可证监管上,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现场执法以及查阅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相关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开情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依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还提出“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主动承诺执行更严格排放限值的,将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予以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责任的罚则,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未开展自行监测等各种情形对应的罚则。《条例》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时限由当前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自然日,减少了审批时限,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
海南省接下来将迅速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并逐步完善全省统一固定污染源数据库,实现“一个平台、一张地图、一套数据、一套标准规范”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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