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三)
案例五:9岁男童高空抛物致7旬老人身体损害案
关键词:高空抛物司法解释
案情简介:原告纪某退休后与丈夫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某小区居住生活。2019年1月22日早上,从该小区楼上扔下来3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纪某头部。经排查,牛奶盒是一租户家的9岁男孩袁某某从21层住房窗户扔下来的。当天下午,纪某在男孩家属的陪同下到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体向前滑脱。一个月后,纪某感觉颈椎不适,到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纪某多次与男孩家属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解决,纪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纪某的颈椎不稳、脊椎型颈椎病与被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残、损害案件频频发生。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上升到刑法层面,规定最高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案的宣判,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父母对孩子加强监管的重要性,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六: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害商标权永和豆浆
案情简介:2012-2014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第9862735号和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2016年6月经永和公司授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弘奇公司)取得了上述四枚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授权许可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被告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明瑞公司)经营的店面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东路。弘奇公司诉称,明瑞公司未经弘奇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店内外宣传广告和点餐单上多处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其行为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明瑞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弘奇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弘奇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表,也是企业的重要财产,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永和豆浆”图文组合商标已成为国内知名品牌。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与原告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识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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