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用评价 新规9月施行
本报1月23日讯(记者林毓美)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全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将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行为信息录入情况,对参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提出初评意见,拟定环境保护信用初评等级并公示。
《办法》指出,对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且开展碳减排措施等活动的,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固废、危废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未完成整改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等,单位内部环境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定为“环保良好单位”。值得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有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七类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一年内有环境犯罪、阻挠检查、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等十二类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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