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 拒不履行造成严重 后果纳入征信体系
本报2月7日讯(记者李云川特约记者宋洪涛通讯员陈炜森)今天,海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接受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
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截至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征信体系进行多部门管理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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