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延至疫情 结束三个月办理
本报2月8日讯(记者吴祝好)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海南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
《通知》提出,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新闻推荐
本报海口2月8日讯(记者马珂)海南日报记者2月8日从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七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