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相关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各类违法犯罪
本报讯(记者金昌波通讯员侯俊杰)日前,海南省高院向全省发布《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妥善处理相关民商事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意见》要求,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闹、造谣传谣、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要求,要开辟“维护医护人员”案件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对造成医护人员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
《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涉疫情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用,依托社会各界力量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纠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于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和交通运输纠纷,积极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妥善进行调处,切实保障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对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与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意见》明确,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确因是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疫情无法参加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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