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
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征用”修改为“征收”,“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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