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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系列惠企惠民政策职工隔离或观察期间 企业应支付工作报酬

南国都市报 2020-02-15 08:49

南国都市报2月14日讯(记者王洪旭)2月1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继续在网上举行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场新闻发布会。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主动应对,针对稳定就业岗位、减轻企业负担出台系列惠企惠民政策。

据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解除者在其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的,依法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生产经营性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今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时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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