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超标、项目未批先建、私设暗管、报告造假……2019年度海南省10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停产 罚款 拘留 多措并举护环境
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海口一企业被罚30万元
2019年7月,云龙污水处理厂反映云龙产业园区内企业涉嫌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投诉,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此展开调查。经初步排查,发现海南某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在做升级改造,可能存在数据异常。8月5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收到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标1.93倍、总氮超标1.51倍。
2019年8月6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19年8月8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9月17日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以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根据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进行“黄牌”警示,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投资超4亿项目未批先建三亚一企业被罚400余万元
2019年1月15日,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在西岛景区调查发现,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的三亚西岛海洋文化旅游区在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发现,已建成的有夏季游客中心、剑麻酒店、大食代广场、冬季游客中心等17项,总建筑面积约60859㎡,占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面积约696㎡,项目投资总额42579万元。
2019年1月21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20项旅游开发的“其它”类别,该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在环境敏感区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468.369万元罚款。
陵水某建设公司私设暗管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7月14日上午,陵水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新村镇望海大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通过铺设的管道把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生活区后方,致使该区域形成一个水塘,造成该区域的环境破坏。针对该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陵水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的污染物为生活污水,不是含有毒的污染物,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陵水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5万元;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屯昌某水泥制品厂未验先投被处停产并罚款24.03万元
2019年7月5日,根据投诉线索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屯昌屯城某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该厂搅拌机已经安装喷淋设施,但无法提供环评手续,制作笔录时刚开始该厂负责人不愿意配合。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了解情况和对该厂负责人的再次确认,最终确定该厂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开始投产。
鉴于该厂已于2017年5月已建设完成,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11日对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该厂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9日执法人员针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的内容进行现场勘察,该单位已经停止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海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第5项的规定;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屯昌屯城某水泥制品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4.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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